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4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2號
原      告  許天馨
被      告  吳俊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審交易字第524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