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1號
原 告 顏伯如
被 告 陳美珍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美珍因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顏伯如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陳美珍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前仍聲請
移送,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佐,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