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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7號
原      告  吳凱迪  年籍詳卷
被      告  陳賜平

            彰化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賜平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吳凱迪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審交易卷第31頁),並有本院審交易卷附之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移送狀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