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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55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3號
原      告    陳明亮

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
被      告    林源信
              勝家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570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林源信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陳明亮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勝家交通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其等被告陳明亮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依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勝家交通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余盈鋒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