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易字第 241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易字第2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國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國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