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簡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魏愛卿
輔 佐 人 蔡安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
正本有誤寫,爰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
輔佐人欄「蔡安卓」之記載,應更正為「蔡安叢」。
理 由
一、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
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
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
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輔佐人蔡安叢」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
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