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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簡字第 23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2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王志嘉


選任辯護人  莊智翔律師
被      告  韡晟工程有限公司

            黃柏瑋


            翰逸工程行

            李官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6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97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114年度審訴字第14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各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韡晟工程有限公司、翰逸工程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韡晟工程有限公司、翰逸工程行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3人就上開犯罪事實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上開被告犯行之非是,而兼衡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之態度,前科、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如主文所示。又被告王志嘉、黃柏瑋、李官翰之前科情形,尚符刑法緩刑之條件,考量其等接受偵、審教訓,並課予上開公益金之負擔後,所經宣告之刑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依法宣告緩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宗雄移送併辦,檢察官劉畊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2169號
  被   告 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 代表人 王志嘉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韡晟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0
             號
  兼 代表人 黃柏瑋 男 3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翰逸工程行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兼 代表人 李官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
             1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志嘉係鉅嘉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鉅嘉公司)負責人、黃柏瑋係韡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韡晟公司)負責人、李官翰則係翰逸工程行之負責人。緣臺北市立關渡醫院(委由臺北榮民總醫院經營)於民國113年3月7日公告,欲於113年3月22日辦理「6樓護理之家及7、8、9樓病室門扇兩年期開口合約財物採購案(採購案號:113H001P)」開標程序,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基於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惟恐投票廠商家數未達政府採購法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並為使鉅嘉公司順利得標,由王志嘉邀集無投標真意之黃柏瑋、李官翰,分別以鉅嘉公司、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之名義參與投標,並為確保鉅嘉公司順利得標,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投標文件中均故意未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韡晟公司甚至未附押標金。致於113年3月22日上開採購案開標時,使不知情之關渡醫院經辦採購人員誤以為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開標,嗣決標予鉅嘉公司。
二、案經臺北榮民總醫院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於本署偵查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0188號案件(以下簡稱他案)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周李庭於本署偵查及他案偵查之證述。
(三)證人林奕伶之證述。
(四)系爭標案之公開招標公告、決標紀錄及被告鉅嘉公司、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之投標文件。
二、核被告王志嘉、黃柏瑋及李官翰所為,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鉅嘉公司、韡晟公司及翰逸工程行則涉有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之罰金刑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容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