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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訴字第 1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訴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宗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宗勝及另案被告劉庭豪、吳俊霆(劉庭豪、吳俊霆所涉詐欺罪嫌,業經提起公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彬」、LINE暱稱「海秋」、綽號「鄭家琪」、「包子」、LINE暱稱「CVC外資 客服經理-林家豪」、「常用賴-媗媗Nina」、「助教-陳佳欣」、其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佯以「勝利小舖」之假幣商名義,擔任面交取款車手工作。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12年4月21日前某時許,向告訴人江美治佯稱:透過操作CVC APP投資可獲利云云,並指定告訴人向「勝利小舖」聯繫交付現金入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現金予佯裝假幣商之被告、劉庭豪、吳俊霆,被告得手後再上繳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明定,而所謂「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係指同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而言。因此,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而與「本案」合併審判者有:㈠一人犯數罪;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㈣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㈤本罪之誣告罪。其中,「一人犯數罪」是指「人」同(即本案起訴之人與追加起訴之人相同)而事不同之追加犯罪事實(即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不同),為客觀犯罪事實之合併審判;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係指共犯關係之情形,乃事同(即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與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而追加者為共犯,為主觀之合併審判。
三、經查:
 ㈠本件追加起訴意旨以被告佯裝幣商,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地點,向江美治收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額,被告再將該款項上繳詐欺集團成員,與另案被告劉庭豪、吳俊霆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638、18982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049號審理中(下稱113審訴2049案),該案之告訴人江美治部分,具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所定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並於114年1月2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113審訴2049案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22日士檢云星114偵緝5字第1149004427號函及其上之收文章在卷可查。
 ㈡113審訴2049案中之告訴人雖有部分與本件相同(即江美治部分),惟該案與江美治有關之犯罪事實,係另案被告劉庭豪、吳俊霆分別佯裝幣商,於附表編號2、3所示之時間、地點,各向江美治收取如附表編號2、3所示金額後,再各自上繳詐欺集團成員。可見本件追加起訴與113審訴2049案之告訴人雖有部分相同,然該告訴人受騙後交付款項之時間、地點及金額均不相同,自難認本件與113審訴2049案之犯罪事實係屬同一。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與113審訴2049案之被告均不相同,而無一人犯數罪之情形,且犯罪事實並不相同,又無事證足認被告有參與另案被告劉庭豪、吳俊霆各於113審訴2049案中所涉詐欺江美治部分,自非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3、4款之情形。因此,本件與113審訴2049案並無刑事訴訟法第7條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追加起訴不合起訴程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術
面交時間
面交地點
面交金額
面交車手
本案詐欺集團提供告訴人入金之錢包地址
(實際掌控權為本案詐欺集團)
1
江美治
CVC假投資
112年4月21日10時27分
全家超商京盛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0萬元
郭宗勝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
112年5月3日16時58分
7-11京育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0萬元
吳俊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
112年5月25日10時32分
7-11京育門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20萬元
劉庭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