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審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王秀稜
被 告 陳林華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無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100號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秀稜對被告陳林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