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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審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雅伶
被    告    郭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訴字第2092號、114年度審簡字第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雅伶對被告郭育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