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SLZ00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洪庭毅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或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588號)後,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
起訴書(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卷附__。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一)被告願受
科刑範圍為
有期徒刑__年
__月,
緩刑__年之
宣告。(二)被告向被害人道歉。(三)被告支付被害人新台幣
■金額轉換■元之賠償金。(四)被告支付
__新台幣
■金額轉換■元。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應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條。
五、附記事項:(一)被告願向被害人口道歉。(二)被告願支付被害人__新台幣■金額轉換■元之賠償金。(四)被告願支付__新台幣■金額轉換■元。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
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吳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