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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易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麗珍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陳怡君律師
            黃晨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原本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列「黃晨育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列「黃晨育律師」,顯然錯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