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易字第3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麗珍
陳怡君律師
黃晨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
原本及
正本,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
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應增列「黃晨育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97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部分,漏列「黃晨育律師」,乃顯然錯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