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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127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李侑宸被訴部分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李侑宸、簡家鼎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就被告李侑宸被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該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