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淑娟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日114年度訴字第572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
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
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上訴人即被告王淑娟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572號判處罪刑在案,
上訴人於
上訴期間內提出
上訴狀,惟該
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
迄今已逾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上訴人也未
補提上訴理由,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命
上訴人
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如
上訴人
逾期仍未
補正,依上說明,即應裁定駁回其
上訴,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當颺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