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明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所定之宣判日期,茲發現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8日原訂之宣判日期民國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應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本件114年訴字第86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
辯論終結,並原訂114年10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查該日雖為週五,但為光復節之補假,為例假日,本院於上開審判
期日時,因一時未察,始訂上開日期宣判。是為免於例假日宣判造成被告之權利受損,爰將宣判期日變更至最近上班日即114年10月27日上午11時。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張毓軒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