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沈坤地
被 告 洪德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0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陳詩穎
書記官 劉致瑋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