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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 5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晟鋐科技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黃朝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律師
被      告  劉戴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自字第13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自字第13號判決無罪或不受理在案,且原告等均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詩穎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美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