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 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典

被      告  黎曼儂
            簡境延
            簡昌洪
            潘玉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3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黎曼儂、簡境延、簡昌洪、潘玉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黎曼儂、簡境延業經本院知有罪,而被告簡昌洪、潘玉梅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經原告指稱被告簡昌洪、潘玉梅與被告簡境延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均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之人,依上開說明,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