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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12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0號
原      告  張喬媛  
被      告  詹凱喬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舒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