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代 表 人 胡育嘉
吳譽皇
被 告 廖廷誠
上列被告廖廷誠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二、
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廖廷誠被訴竊盜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67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無理由,是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