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538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被 告 葉治斌
詹賀帆
上列被告葉治斌、詹賀帆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341號),經原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郭書綺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