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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64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45號
原      告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被      告  倪嘉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5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倪嘉鍇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