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三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喜溱
被 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