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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73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38號
原      告  三美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宋喜溱
被      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建華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淳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