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原 告 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碧足
被 告 陳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智銘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至原告於書狀中僅載明「前項聲明請
依職權予
宣告假執行」,並未為宣告假執行之
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自
無庸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