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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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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附民字第 83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37號
原      告  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碧足
被      告  陳智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智銘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6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九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對於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於書狀中僅載明「前項聲明請依職權予宣告假執行」,並未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為職權之發動,自無庸另為假執行准駁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