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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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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易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交易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紹琦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皓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