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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交附民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徐莉林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陳怡伸律師       
被      告    譚慶生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譚慶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莉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譚慶生及其僱用人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佾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