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艮氏蓮(CAN THI NEN)
BUI THI HOAI PHUONG
BUI THI PHUONG DUNG
BUI NHU QUYNH
BUI XUAN NHI
NGUYEN THI MUI
共 同
張心豪
被 告 楊根芳
鉅登團膳食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月嬌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翁珮嫻
法 官 卓巧琦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