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單聲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霖 (已歿)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
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所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人之物品,有貞觀
法律事務所
鑑定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附卷
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
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
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潘俊霖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
不起訴處分,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附卷
足稽,復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
無訛,是前揭事實,首
堪認定。然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未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就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未經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同意,使用之商標圖案,且上開商標分別為上開公司註冊,目前尚在權利
期間等節,有貞觀法律事務所之
告訴暨鑑定報告1份、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之產品鑑定書2份、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附表編號2至3之扣案物照片1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深保字第5號
扣押物品清單1份
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4326號卷第41頁、第43頁、第49頁、第51頁、第55頁至第59頁、第93頁、本院115年度單聲沒31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自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