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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單聲沒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昆明



            楊哲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91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昆明、楊哲昌(下合稱被告2人)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單聲沒卷第7、9至10頁)。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鑑定意見書附卷可證(見聲沒卷第14至21頁),為專科沒收之物,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皓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所有人
應沒收之物
1
王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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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楊哲昌
仿冒「愛迪達」商標圖案之上衣10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