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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易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15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志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志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
起訴
,而被告
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由
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郭又禎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