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沈進五
沈政宏
沈政輝
上三人共同
被 告 柯竣譯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
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
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柯竣譯因本院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64號過失致
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沈進五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
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沈進五前已聲請
移送,此有聲請移送民事庭狀在卷可佐,
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
至於原告沈政宏、沈政輝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原115年度審交易字第164號所示之刑事案件原告,然依原告沈政宏、沈政輝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為被告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被告對其等亦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書 記 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