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吳宗祐

送達代收人  吳俊佑
被      告  陳凱軍
            全美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珍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陳凱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宗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凱軍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被告陳凱軍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全美交通有限公司、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