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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36 號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翁佳妤 趙筠律師 被 告 鄭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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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國呈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謂「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或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等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鄭在源 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翁佳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鄭在源暨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速必遞物流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依原告之訴,乃被告鄭在源行為當時之雇主,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就本案得一併對被告速必遞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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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