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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呂明洋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忠雄


            忠欣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審交簡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忠雄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呂明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及其僱用人忠欣蔬果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林于捷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