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李晴紋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螘柏熹 (香港特別行政區人士)
姚重華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7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2人雖非上開115年度審訴字第708號案件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對象,惟屬對原告共同侵權之人,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阮楷盛
起訴之部分,已於民國115年6月2日調解成立,有本院調解筆錄
可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