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
嗣具狀表示
自白認罪,尚有事實及
科刑部分須再行調查,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書記官 莊皓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