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易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浩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具狀表示自白認罪,尚有事實及科刑部分須再行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定於民國115年9月19日上午10時50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皓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