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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智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控制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均
訴訟代理人  王元成
被      告  黃詩琪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刑事案件部分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44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