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智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控制狂有限公司
被 告 黃詩琪 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合議庭就
刑事案件部分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易判決處刑,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
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
適法(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8年
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
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5年度智訴字第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判決處刑;而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亦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同法第449條第2項及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陳秀慧
書記官 許雯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