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詹文同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揆諸上揭規定,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