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即
白禮維律師
呂致中律師
被 告 常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唐舜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115年度智易字第12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錄音錄影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且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辯護人為了解案情與答辯,爰聲請拷貝如附表所示之偵訊錄音錄影檔案等語。
二、
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
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持有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聲請轉拷卷附
偵查中
訊問或詢問之錄音、錄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14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其具狀請求複製其如附表所示之錄音錄影
光碟,並敘明其係為了解案情與答辯,
揆諸上開規定,為保障其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及辯護人
辯護權之有效行使,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仰博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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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曾三彬於民國115年1月15日偵訊之錄音、錄影 光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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