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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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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09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0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曼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7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曼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前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應補充「110年5月7日」;附表編號27、28犯罪日期,均應更正為「110年7月13日」;附表編號49犯罪日期「115年」部分,應更正為「110年」;附表編號49至5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第9641號」部分,均應更正為「第9640號」;附表編號49至53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案號,均應更正為「112年度金訴字第653號」),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所侵犯者於合併處罰時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在案及受刑人之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