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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林首壯
被      告  吳孟軒


追 加 被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熊明河
上列被告吳孟軒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吳孟軒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對於被告吳孟軒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追加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均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此失所附麗,均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需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淯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