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附民字第630號
原 告 江文鳳
蘇冠禎
被 告 TRAN NHAN CUONG(中文名:陳仁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TRAN NHAN CUONG(中文名:陳仁強)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09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且原告江文鳳、蘇冠禛均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揆諸前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等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張皓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