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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易字第 116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六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丙○○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乙○○、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 臺幣(以下同)二萬元及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 永 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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