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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自字第 2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六號
自 訴 人
黃寶珠 被 告 高光枝 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
辯論
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並另訂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 本院第八法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