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甲○○
右列被告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七五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如附件)。
二、
按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辭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
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結果報表一份附卷
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 錫 証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