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
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
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