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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重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英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 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延長 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 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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