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
之承受訴訟
人 丁○○○
被告兼被告
甲○○○
承受訴訟人 乙○○
右
當事人間因八十九年度自緝字第五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
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查自訴案件經
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丙○○自訴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裁定
駁回自訴,依照首
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不服非對刑事裁定
抗告時
不得抗告並應於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
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