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九號
原 告 己○○
甲 ○
丙○○
戊○○
丁○○
右三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己○○
右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
律師
被 告 庚○○
乙○○
右列被告庚○○因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
證據均如附件附帶民事
起訴狀及更正訴之聲明
暨準備書
一狀所述。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被訴殺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
訴,自應
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江 翠 萍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陳 淑 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