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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89 年度附民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二八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王梅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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