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九號
原 告 格至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七一七號
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七萬五千元,並自
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二)陳述:引用附件
起訴書犯罪事實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
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智 勝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
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狀。
書記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